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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林琼诉林小云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琼,林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97号原告林琼,女,汉族,住福州市。被告林小云,女,汉族,住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琼与被告林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琼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林小云购置的座落于闽侯县南屿镇乌龙江大道33号三盛南香湖住宅予以查封,并提供原告林琼所有的座落于福州市晋安区远洋路69号明居苑房屋作为担保,缴纳诉讼保全费1837元。本院认为,原告林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林小云购置的座落于闽侯县南屿镇乌龙江大道33号三盛南香湖房屋预查封(查封标的为人民币289600元);二、对担保人林琼所有的座落于福州市晋安区远洋路69号明居苑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宗发代理审判员  林月琴人民陪审员  林光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高巧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