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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严永席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严永席,李正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保字第489号申请人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武县龙安镇。法定代表人白林金,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勇,该社不良资产管理部经理(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严永席,男,生于1965年7月15日,汉族,住平武县南坝镇。被申请人李正香,女,生于1964年7月27日,汉族,住平武县南坝镇。本院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平民保字第24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严永席、李正香的银行存款164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光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