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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执字第2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邓龙英申请张本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龙英,何天凤,李明,张本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字第287-1号申请执行人邓龙英,女,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广兴镇武南村1组24号居民。申请执行人何天凤,女,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广兴镇武南村1组24号居民。申请执行人李明,男,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广兴镇武南村1组24号居民。被执行人张本君,男,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广兴镇金河村1组35号居民。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射洪执字第28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本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现该案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本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凯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南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