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吴永超与谭太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永超,谭太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053-1号申请人:吴永超,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谭太宇,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金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谭太宇所有的车牌号为皖N×××××大众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琪审 判 员 孟 平代理审判员 王寒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理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