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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阳信用社与蒋电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阳信用社,蒋电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551号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阳信用社。住所农安县伏龙泉镇平贵村。被告蒋电凤,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阳信用社诉被告蒋电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阳信用社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庆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韩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