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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申红素与长沙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株洲红旗中路分店、长沙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上海梦之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红素,长沙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株洲红旗中路分店,长沙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上海梦之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87号原告申红素,女,汉族,1972年5月5日出生。被告长沙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株洲红旗中路分店。负责人李通胜。被告长沙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文玲。被告上海梦之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砚君。本院在审理原告申红素与被告长沙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株洲红旗中路分店、长沙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上海梦之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红素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经本院催告后也未按指定的期限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法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田丽丽审 判 员  陈 柯人民陪审员  李国兴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阙芮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