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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1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与李彬、李建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李彬,李建山,崔兰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068-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住所地:滦县新城滦河西路***号。负责人:冯晓辉职务:行长被告:李彬。被告:李建山。被告:崔兰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与被告李彬、李建山、崔兰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滦民初字第106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告李彬在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晒家坨信用社的存款予以冻结。因原告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彬在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晒家坨信用社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进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海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