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姜顾民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申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顾民初字第00247号原告:申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沈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