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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冯向英诉彭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向英,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567号申请执行人冯向英,女,195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彭军,男,194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林民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彭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西县支行有开户名为林西县碧峰林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彭军所有的开户名为林西县碧峰林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西县支行的存款50000.00元,该账户单向冻结,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即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魏景昶审判���:宫浩然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正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