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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开法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程德辉与湛江市嘉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德辉,湛江市嘉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开法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程德辉,男,住广东省雷州市。被执行人湛江市嘉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妃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湛中法民三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湛江市嘉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程德辉支付二倍工资差额5343.5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元、案件执行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或冻结)被执行人湛江市嘉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存款5403.55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德伟审判员  龙宝春审判员  梁 中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倩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