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郝鹏与乌什县燕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泽普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鹏,乌什县燕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泽普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泽民初字第584号原告郝鹏。委托代理人郑新宇,新疆驼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开治,新疆昆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什县燕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泽普分公司,住所地:泽普县锦绣西路养老院二楼。负责人熊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学莲,新疆诚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郝鹏诉被告乌什县燕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泽普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郝鹏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乌什县燕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泽普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鹏撤回对被告乌什县燕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泽普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54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受理费用减半收取2977元,由原告郝鹏负担。审 判 长 兰保红代理审判员 顾元生人民陪审员 石海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郭宣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