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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民初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1440号原告张某某,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业务经理。被告林某某,女,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与被告林某某自行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3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詹祖丹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六书记员  严秀玲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