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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东润纸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包留香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东润纸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包留香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595号原告东莞市东润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注册号:XXX。法定代表人袁小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静文,广东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婉珊,广东文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东莞市包留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注册号:XXX。法定代表人张芳。原告东莞市东润纸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包留香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静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莞市包留香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采购纸箱,原告向被告交付货物后,被告拖欠原告2014年5月至10月期间的货款106720.97元未付。被告以经营困难,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6720.97元及利息,利息以106720.97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4年1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采购纸箱,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被告通过传真订购单的方式向原告下订单,原告根据订购单要求向被告送货,由被告签收送货单。原告再根据送货单制作对账单交由被告确认核对。诉讼中,原告提交2014年5月至2014年10月期间的送货单、对账单,主张货款月结30天,被告至今拖欠原告2014年5月至2014年10月货款共106720.97元,为此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诉至法院请求解决。以上事实,原告提交的送货单、对账单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附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主张被告拖欠2014年5月至2014年10月货款106720.97元的事实,有对账单、送货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付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6720.97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从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之日起算,故利息应以106720.97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5年1月2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包留香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东润纸品有限公司货款106720.97元及利息,利息以106720.97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5年1月2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莞市东润纸品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54.34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铮铮审 判 员  吴抒航人民陪审员  袁影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卢少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4页共5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