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00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809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宋某某,男。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研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穆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