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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00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809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宋某某,男。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研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穆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