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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垣民重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双军与被告牛元林合伙协议纠纷案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垣民重字第39号原告(反诉被告)王双军,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委托代理人李圣云,山西中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牛元林,男,197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委托代理人鲁轩,男,1959年12月12出日,汉族,系社区推荐的诉讼代理人。原告王双军诉被告牛元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7日受理,被告牛元林于2013年12月10日提起反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垣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被告牛元林提出上诉。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运中民终字第1210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2月4日、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反诉原告)牛元林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原告(反诉被告)王双军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王双军、被告(反诉原告)牛元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王双军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牛元林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王双军负担46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牛元林负担810元。审 判 长  邓海铭审 判 员  赵李娜代理审判员  李争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桃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