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山民抗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江源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源房屋建设开发公司,王新义,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抗字第4号抗诉机关: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江源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原审被告:王新义(曾用名王诗铭)原审原告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江源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原审被告王新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3)浑民二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23日,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白山检民监(2014)4号民事抗诉书,以(2013)浑民二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楠审 判 员 于延春代理审判员 李世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钧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