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平法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国双与德州信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法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双,男,住平原县。被执行人:德州信诚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住址已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怀东审判员 : 刘 强审判员 :张金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东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