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和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戴骁与陈福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和民初字第329号原告戴骁。委托代理人陈岳明(受戴骁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福平。委托代理人郭晓辉(受陈福平的特别授权委托),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戴骁与被告陈福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戴骁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戴骁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5元,由戴骁负担。审 判 员 鲁军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徐 静书 记 员 马正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