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湘法民二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龚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刘某某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二初字第277号原告龚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费勿平,男,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杨某某,男。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刘某某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刘某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和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刘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建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喻 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