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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裘幼琼与谢敏全、盛文青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裘幼琼。委托代理人宋勇,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执行人谢敏全。被执行人盛文青。申请执行人裘幼琼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敏全、盛文青履行执行款人民币606140.33元、执行费人民币8461.00元,合计人民币614601.33元。但被执行人谢敏全、盛文青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敏全、盛文青所有的存款人民币614601.33元;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谢敏全、盛文青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韩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戚陈锴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签发:核稿:(2015)杭江执民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裘幼琼,女,汉族,1957年7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2195707190344,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采荷东区17幢1单元401室。委托代理人宋勇,浙XX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谢敏全,男,汉族,1971年9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10911751X,住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东大街108号。被执行人盛文青,女,汉族,1970年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001177529,住浙江省乐清市大荆镇沙蒲路4号。申请执行人裘幼琼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敏全、盛文青履行执行款人民币606140.33元、执行费人民币8461.00元,合计人民币614601.33元。但被执行人谢敏全、盛文青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敏全、盛文青所有的存款人民币614601.33元;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谢敏全、盛文青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二O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