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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马会勤诉被告牡丹江市冠奇地下购物商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会勤,牡丹江市冠奇地下购物商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66号原告马会勤,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关志民,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牡丹江市冠奇地下购物商场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杰。原告马会勤诉被告牡丹江市冠奇地下购物商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会勤及其委托代理人关志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牡丹江市冠奇地下购物商场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会勤诉称:2010年10月28日原告以695892元的价格购买了牡丹江实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8090时尚广场0001CXX号商铺。2011年11月11日原告马会勤与被告牡丹江市冠奇地下购物商场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经营管理协议,约定该商铺三年租金返还额为商铺销售总金额的24%,每年返还8%。协议签订后,被告按协议约定返还给原告两年租金,截至协议到期被告仍未给付2013年至2014年租金48704元。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返还租金义务,已构成违约。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租金4870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牡丹江市冠奇地下购物商场管理有限公司未答辩。原告马会勤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牡房权证西安区字第2120X**号房屋所有权证、2010年10月28日认购书、收据各一份。意在证明原告马会勤购买了8090时尚广场的0001CXX号商铺,对商铺拥有所有权。证据二、2011年11月11日经营管理协议、2012年9月14日物业费收据、2015年3月12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牡丹江市分行帐户交易明细查询单。意在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经营管理协议,2012年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租金48704元,以后每年也应支付原告48704元租金。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来源合法,能够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牡丹江市冠奇地下购物商场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举证、法庭调查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0年10月28日原告马会勤与牡丹江实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认购书,双方约定原告购买8090时尚广场0001CXX号商铺(套内建筑面积22.33平方米),原告交付商铺全款695892元,牡丹江实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商铺交���给原告,2012年1月6日原告取得诉争商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2011年11月11日原告马会勤与被告牡丹江市冠奇地下购物商场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经营管理协议,合同约定从2011年9月10日开业起算三年,为商铺的托管期;被告在签定此协议时一次性返还一年租金;另外二年租金在商场营业每满一年期后返还,三年租金返还额为商铺销售总金额的24%,每年返还8%;原告应按时交纳商铺托管经营期限内的物业管理费用,如不按时交纳,被告将从原告的收益中扣除该费用。被告按双方约定向原告返还了两年租金,每年返还租金48704元。因被告没有履行返还2013年至2014年租金义务,故原告提起本次诉讼,要求被告返还租金4870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马会勤与被告牡丹江市冠奇地下购物商场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经营管理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经营管理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商铺,被告也应按时支付租金。被告未按双方协议约定给付原告租金,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牡丹江市冠奇地下购物商场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马会勤租金48704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牡丹江市冠奇地下购物商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车 飞审 判 员  王海燕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亚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