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2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许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132号原告:许某,居民。被告:胡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刘兰雪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匡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