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4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赖清平、李春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439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7号。代表人崔勇。委托代理人温杏钦、罗渭平,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清平,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李春花,女,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赖清平、李春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南清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林芳代理审判员黄南清人民陪审员郑慧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黄阿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