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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三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王绪元、王永翠诉胡尊涛机动车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绪元,王永翠,胡尊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三初字第337号原告:王绪元。原告:王永翠。被告:胡尊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绪元、王永翠诉被告胡尊涛机动车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25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75减半收取88元,保全费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飞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文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