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三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王绪元、王永翠诉胡尊涛机动车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绪元,王永翠,胡尊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三初字第337号原告:王绪元。原告:王永翠。被告:胡尊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绪元、王永翠诉被告胡尊涛机动车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25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75减半收取88元,保全费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飞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文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