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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民一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代某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970号原告代某某,女,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某某,男,195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5年6月1日以与被告已和好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世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