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一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代某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970号原告代某某,女,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某某,男,195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5年6月1日以与被告已和好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世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