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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商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付瑞英、冯森田与董金荣、谢娜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瑞英,冯森田,董金荣,谢娜,谢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棣商初字第54号原告付瑞英。原告冯森田。委托代理人李彬,无棣海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金荣。被告谢娜。被告谢猛。原告付瑞英、冯森田与被告董金荣、谢娜、谢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付瑞英、冯森田的委托代理人李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金荣、谢娜、谢猛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瑞英、冯森田诉称,三被告系谢宝明之亲属,其一家一直租赁原告的楼房做生意,共计欠房租33330元,由谢宝明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谢宝明2014年10月2日因发生意外死亡。原告向三被告催要未果,三被告作为谢宝明的法定继承人应对其亲属谢宝明的欠款承担偿还义务。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房费3333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董金荣、谢娜、谢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谢宝明系被告董金荣之夫,谢娜、谢猛之父。原告付瑞英、冯森田与被告董金荣、谢娜、谢猛系邻居关系。谢宝明生前因生意需要自1999年开始一直租赁原告付瑞英、冯森田的楼房使用。2014年1月29日,经原告付瑞英、冯森田与谢宝明结算,欠房租33330元,并出具内容为“欠房费叁万叁仟叁佰叁拾元.欠款人谢宝明.2014年元月29日.归还日期二月底。”的欠条一张。2014年10月2日,谢宝明意外死亡。后原告付瑞英、冯森田向三被告主张权利,要求偿还欠款未果,原告付瑞英、冯森田提起民事诉讼。以上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欠条佐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董金荣、谢娜、谢猛的近亲属谢宝明欠原告付瑞英、冯森田房租并出具欠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谢宝明现因意外死亡,被告董金荣、谢娜、谢猛作为谢宝明的近亲属,继承了谢宝明的遗产,诉讼主体适格,被告董金荣、谢娜、谢猛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因此,原告付瑞英、冯森田请求被告董金荣、谢娜、谢猛给付欠款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依法应自2014年3月1日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被告董金荣、谢娜、谢猛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金荣、谢娜、谢猛在继承谢宝明遗产的范围内给付原告付瑞英、冯森田房租33330元及其利息(自2014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董金荣、谢娜、谢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秀伟审 判 员  刘志国人民陪审员  李鸣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徐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