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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06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秦仁贵与卜俊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仁贵,卜俊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613-1号申请执行人:秦仁贵,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卜俊功,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滁民一终字第00075号民事调解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卜俊功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仅履行部分给付义务。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卜俊功在微商银行合肥肥东支行开设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卜俊功在微商银行合肥肥东支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文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