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平与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白马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平,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白马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580号原告王文平。委托代理人刘海元,威海高新田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白马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白马南村驻地。法定代表人孙民,系村主任。原告王文平与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白马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王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平、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海元以及被告法定代表人孙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曾任泊于镇白马南村党支部书记,当时村经济困难,无法支付正常开支,原告为能够开展工作,不得不进行垫付,到2013年6月18日,原告共垫付106868元,村委会出具证据予以证明,并承诺有钱即付清欠款。今被告因开发有能力付清欠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付。原告于2015年5月4日诉来本院,请求解决。被告辩称,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白马南村村民委员会确实欠原告王文平106868元,并且被告也愿意支付该笔款项,但是白马南村村委会共有40个人,37人表示不同意支付该笔款项,原因是原告在任职期间做出承诺,要带领村民建气块厂,赔了是自己的,赚了是白马南村全体村民的,但是气块厂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建成。经审理查明,原告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白马南村任职党支部书记期间,为村里垫付各项费用,截止到2013年6月18日,共垫付了106868元,村委对该部分款项也予以认可。上述事实,有村委出具的往来账清单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在任职期间为村里垫付费用的行为,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理应偿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任职期间承诺带领村民建气块厂等事项,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故对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白马南村村民委员会偿还原告欠款10686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雅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