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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法执字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吉顺正与伊明昌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顺正,伊明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法执字154号申请执行人吉顺正,女,汉族,职工。被执行人伊明昌,男,汉族,职工。申请执行人吉顺正与被执行人伊明昌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9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大民一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的案款5000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家中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民一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占杰审判员  车献奎审判员  蔡江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