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商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与张大帅、王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张大帅,王伟,王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商初字第31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住所地邹平县黄山三路183号。负责人刘洪忠,行长。被告张大帅,居民。被告王伟(曾用名王卫),居民。被告王霞,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与被告张大帅、王伟、王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43元,保全费1131元,共计387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学勤人民陪审员 张 卓人民陪审员 贺孝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程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