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重庆理博律师事务所申请李先伟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理博律师事务所,李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保字第00185号申请人重庆理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璧泉街道仙山路9号2幢1-2号,组织机构代码30497921-1。负责人李建明,重庆理博律师事务所主任。被申请人李先伟,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重庆市北部新区。申请人重庆理博律师事务所为与被申请人李先伟委托合同纠纷,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价值6000000元的财产,重庆市金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李先伟价值6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欣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娄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