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二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龙大飞与安庆市裕达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宋腾芳、陈根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大飞,安庆市裕达家电有限公司,宋腾芳,陈根枝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二初字第00115号原告:龙大飞,男,1964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安庆市裕达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B区五栋11号,组织机构代码74306830-5。法定代表人:宋腾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宋腾芳,男,1962年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陈根枝,女,1962年6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积芳,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龙大飞与被告安庆市裕达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宋腾芳、陈根枝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本院送达出庭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489.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缴)。审 判 长 李 晓 荣人民陪审员 陈 庆 象人民陪审员 宁 善 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同(实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