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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辉、马某甲、马某乙与韩学义、徐凤平、刘志华、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马某甲,马某乙,韩学义,徐凤平,刘志华,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71-1号原告王辉,女,回族,1977年5月27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继承人马东妻子。原告马某甲,女,回族,2000年11月20日出生,学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继承人马东女儿。法定监护人王辉,女,回族,1977年5月27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原告马某甲母亲。原告马某乙,男,回族,2005年12月15日出生,学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继承人马东儿子。法定监护人王辉,女,回族,1977年5月27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原告马某甲母亲。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晶亮,宁夏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学义,男,汉族,1971年1月1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徐凤平,女,汉族,1971年11月17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韩学义妻子。被告刘志华,男,汉族,1982年7月15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高军,男,汉族,1966年8月1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马某甲、马某乙与被告韩学义、徐凤平、刘志华、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告韩学义名下的灵武市XXXX小区X-X-XXX室予以诉讼保全。原告王辉为保全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由申请符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告韩学义名下的灵武市XXXX小区X-X-XXX室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琳审 判 员  李霞代理审判员  哈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马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