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桦民执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宝家与被申请人张广森、薛志强、张在森、李勇、戚有、张艳明、楚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宝家,张广森,薛志强,张在森,李勇,戚有,张艳明,楚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民执字第707号申请执行人:史宝家,男。被执行人:张广森,男。被执行人:薛志强。被执行人:张在森,男。被执行人:李勇。被执行人:戚有。被执行人:张艳明。被执行人:楚风梅。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史宝家与被申请人张广森、薛志强、张在森、李勇、戚有、张艳明、楚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还款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薛志强等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逢珠审 判 员  张文亮代理审判员  朱北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