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民执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宝家与被申请人张广森、薛志强、张在森、李勇、戚有、张艳明、楚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宝家,张广森,薛志强,张在森,李勇,戚有,张艳明,楚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民执字第707号申请执行人:史宝家,男。被执行人:张广森,男。被执行人:薛志强。被执行人:张在森,男。被执行人:李勇。被执行人:戚有。被执行人:张艳明。被执行人:楚风梅。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史宝家与被申请人张广森、薛志强、张在森、李勇、戚有、张艳明、楚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还款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薛志强等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逢珠审 判 员 张文亮代理审判员 朱北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