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1306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1990年4月11日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无定河镇,农民。被告乔某某,男,汉族,1986年1月14日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无定河镇,农民。本院受理原告高某莫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高某莫于2015年06月0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乔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莫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莫撤回对被告乔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杨 海 堂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吉仁巴雅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