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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1306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1990年4月11日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无定河镇,农民。被告乔某某,男,汉族,1986年1月14日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无定河镇,农民。本院受理原告高某莫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高某莫于2015年06月0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乔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莫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莫撤回对被告乔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杨 海 堂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吉仁巴雅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