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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陈付学与陈永钿、叶崇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0620号原告:陈付学,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代理人:盛元林,宁国市甲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永钿。被告:叶崇丽,女,汉族,1992年11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安徽力求生态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陈永钿,职务不详。本案在审理原告陈付学与被告陈永钿、叶崇丽、安徽力求生态林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致应诉材料无法及时送达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侯小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魏少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