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362号原告: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秀丽,该公司主任。委托代理人:盛中,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萌,女,1972年9月16日生,汉族,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正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盛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萌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原告与松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物业服务,全体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其中住宅0.7元/月/平米,当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按应缴物业服务费的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该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签订,对松苑小区的全体业主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全体业主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松苑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由于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已导致原告经营陷入困境,虽已向包括被告在内的欠费业主多次催缴,但被告至今仍拖欠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共四年的物业服务费。原告诉请:一、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3422.50元(101.86平方米×0.7元/平方米/月×48月)及违约金1026.75元(3422.50元×30%),共计4449.25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萌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系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苑小区物业公司,被告系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苑小区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为101.86平方米,被告于2006年1月11日入住该小区。2011年3月18日松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了《松苑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约定甲方选聘乙方对松苑小区A区和B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为3年,自2011年3月18日起至2014年3月17日止,住宅物业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0.7元。该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2010年8月15日至2011年3月18日期间为物业服务过渡期,其物业服务合同参照本合同执行。2014年3月15日松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了《松苑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约定甲方选聘乙方对松苑小区A区和B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为1年,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住宅物业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0.7元。另查明,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被告拖欠原告物业费3422.50元(101.86平方米×0.7元/平方米/月×48月)。再查明,在庭审中,原告放弃对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松苑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松苑小区房屋验收交接单》、《松苑小区入户单》、《物业费催缴通知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松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原告签订的《松苑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经双方签字及盖章后该合同已成立,并已生效,对松苑小区全体业主有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原告已向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物业费。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被告拖欠原告物业费3422.5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3422.5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被告张萌立即向原告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342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张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正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陶祥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