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城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安阳金旺临化水泥有限公司与郑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金旺临化水泥有限公司,郑海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城民初字第94号原告安阳金旺临化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西街。法定代表人程彦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庆斌,男,该公司员工,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郑海平,男,195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金旺临化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阳金旺临化水泥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郑海平的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金旺临化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安阳金旺临化水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