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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侯某甲、侯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侯某甲,侯某乙,孔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769号原告李某,男,农民。被告侯某甲,女,农民。被告侯某乙,男,农民。被告孔某,女,农民。被告侯某甲、侯某乙、孔某的委托代理人白广伟,山东君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侯某甲、侯某乙、孔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汪 忠代理审判员  李玉鹏代理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郭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