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侯某甲、侯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侯某甲,侯某乙,孔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769号原告李某,男,农民。被告侯某甲,女,农民。被告侯某乙,男,农民。被告孔某,女,农民。被告侯某甲、侯某乙、孔某的委托代理人白广伟,山东君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侯某甲、侯某乙、孔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汪 忠代理审判员 李玉鹏代理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郭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