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高新民二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吉林市德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孙长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德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长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高新民二初字第384号原告:吉林市德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警民街57号德力综合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丽,董事长。被告:孙长贵,男,1962年11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德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长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为原告吉林市德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2138.5元由原告吉林市德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周梁玉人民陪审员 李淑斌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高千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