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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三初字第8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赵洪全与王振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全,王振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882-3号原告赵洪全。被告王振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全诉被告王振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财产保全申请,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青民三初字第88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扣押被被告王振华驾驶的拖拉机一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亦予准许,应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振华驾驶的拖拉机的扣押。审 判 长  刘长永代理审判员  冀迎磊人民陪审员  孔庆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