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刑执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强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刑执字第536号罪犯张强,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以(2009)岱刑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张强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以盗窃罪判处张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2000元(刑期自2009年1月8日起至2023年7月7日止)。被告人刘培、张强、刘丛丛、刘磊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3140元,互负连带责任。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以(2009)泰刑二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11月13日起入监执行。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以(2012)泰刑执字第414号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张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2013)泰刑执字第1020号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张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9年1月8日起至2021年6月7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泰安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现有考核分69.3分,兑现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强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记功、表扬奖励,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9年1月8日起至2020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经纶审 判 员 罗 斌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韩天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