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牟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沈洋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沈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牟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代理人董自军,系云南群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沈洋,男,1978年3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申请执行人牟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牟人口征决字(2013)第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申请执行沈洋行政非诉(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沈洋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家庭生活困难,现被执行人沈洋已按当地农村人口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23135元后,申请执行人牟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牟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牟人口征决字(2013)第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终结执行,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和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习在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