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三初字第1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白东和诉任从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东和,任从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三初字第10127号原告白东和,男,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小康营乡。被告任从金,男,汉族,住甘肃省静宁县贾河乡。本院受理原告白东和诉被告任从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白东和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东和的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益所做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东和撤回对被告任从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白东和承担。审判员 高 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贾丰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