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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三初字第1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白东和诉任从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东和,任从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三初字第10127号原告白东和,男,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小康营乡。被告任从金,男,汉族,住甘肃省静宁县贾河乡。本院受理原告白东和诉被告任从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白东和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东和的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益所做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东和撤回对被告任从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白东和承担。审判员 高 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贾丰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