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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董先道与陈夏明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先道,陈夏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201号原告:董先道。被告:陈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先道与被告陈夏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先道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先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87.50元,由原告董先道负担(此款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静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林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