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董先道与陈夏明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先道,陈夏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201号原告:董先道。被告:陈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先道与被告陈夏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先道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先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87.50元,由原告董先道负担(此款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静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林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