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孙丁丁与仁怀国酒茅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丁丁,仁怀国酒茅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0634号原告孙丁丁。被告仁怀国酒茅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王崇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永松,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世仲。原告孙丁丁诉被告仁怀国酒茅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丁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丁丁负担。审判员 许 跃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钱佳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