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执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郭培兵与胡建东、郭建伦人格权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22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郭培兵与被执行人胡建东、郭建伦人格权纠纷一案,(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1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建东、郭建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郭培兵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胡建东、郭建伦赔偿14499.96元及负担案件受理费27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郭建伦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郭建伦在银行的存款1.5万元。此后被执行人郭建伦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遂对被执行人郭建伦在银行的存款1.5万元解除冻结。本院认为,(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19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郭培兵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22元申请执行人郭培兵自愿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19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