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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德玉与何远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玉,何远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838号原告王德玉。委托代理人易贵勇,宜昌市夷陵区龙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远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玉与被告何远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玉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玉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德玉负担。审判员  刘万全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