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仲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1268号原告仲某。委托代理人仲伟丽。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仲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思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江向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