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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仲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1268号原告仲某。委托代理人仲伟丽。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仲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思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江向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