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波与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曲江大队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波,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曲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072号申请执行人刘波。被执行人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曲江大队。法定代表人郭邦,职务:大队长。申请执行人刘波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曲江大队公安道路交通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雁行初字第00104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波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嗣后,被执行人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曲江大队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缴纳200元,其中本案执行费50元,案款150元。现本院已将案款150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刘波对此予以确认,本案执行完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行初字第00104号行政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马静娟 来源: